申请人可对初步FEMA决定函进行申诉 [https://www.fema.gov/zh-hans/news-release/20200220/duong-don-co-khang-cao-thu-cuu-xet-ban-dau-cua-fema] Release Date: 十月 26, 2017 德克萨斯州奥斯汀消息 – 向FEMA登记灾后援助的飓风哈维受灾民众有权就决定函中机构的决定进行申诉。 初步FEMA决定函旨在解释处理哪类援助,以及所做出的决定,包括金额。本函还将解释如果金额不足或决定不适宜,以及如果需要提供更多信息重新考虑决定,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所有申请人必须认真阅读决定函。如果有任何问题,认为决定错误,或希望提供更多信息,可联系FEMA提交申诉。 所有申诉必须为签字信函形式,在决定函日期60日内提交。在申诉中,申请人应明确解释为什么不同意决定。申诉应包括所有所要求的信息和支持文件。如果写申诉函的人不是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必须包括授权作者代表申请人行事的声明。 所有申诉函必须包括下列信息: * 申请人的全名,生日和当前地址 * 申请人的签字和日期 * 申请人的登记编号(在每页上) * FEMA灾害公告编号 - DR-4332(在每页上) 此外,申请人必须在信函中包括州签发的身份证副本。如果申请人不能包括身份证明,应对信函进行公证,或包括陈述“本人宣誓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否则将受伪证处罚。” 信函和支持文件可以快速上传至申请人在DisasterAssistance.gov [http://www.disasterassistance.gov/]的账户,连同FEMA决定函提供的封面页传真至800-827-8112;或提交至灾后恢复中心,那里会向申请人提供协助,确保包括了所有必要文件。信函还可通过电邮发送至: FEMA National Processing Service Center P.O. Box 10055 Hyattsville, MD  20782-7055